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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22 17:20:16


    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韩家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韩家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洪山乡翟庄行政村韩庄村08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5月30日被监视居住 2019年2月28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韩家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罪犯韩家运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4月29日做出[2019]精鉴字191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韩家运患精神分裂症,暂无服刑能力。2020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9) 豫1624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韩家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期限自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止。

    到期后,韩家运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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