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郑洪祥,男,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莲池乡大郑营行政村大郑营村666号。2018年8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8)豫1624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罪犯郑洪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罪犯郑洪祥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1624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到期后,罪犯郑洪祥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郑洪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到期后,郑洪祥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