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霞(住沈丘县老城镇前楼行政村吴韩庄11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同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同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3229.98元、未付保费3955.63元和违约金4323元;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511元,被告刘同霞承担108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同霞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