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峰(户籍地:周口市准阳区鲁台镇南闫楼行政村葛楼):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葛峰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鲁台镇南闫楼行政村葛楼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