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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抢劫太嚣张 投案自首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12-01 11:08:08


    安徽省界首市与河南省沈丘县搭界,两地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较多的往来。想不到,沈丘县范营乡的三个年轻人为发财,竟骑摩托车用抢劫的方式与邻省交流往来。近日,沈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沈丘法院审理后查明:

    1、2009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范某伙同张某、高某(二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电信局附近,持刀拦住被害人杨某,并抢走其艾格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450元、中天ZT5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包价值188元,手机价值585元。

    2、2009年6月26日夜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范某伙同张某、高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安徽省界首市裕民大桥北大堤上西边,持刀抢走被害人周某、吴某现金260余元和诺基亚507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4元。

    另查明,2011年4月9日被告人范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某参与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范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范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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