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于海诉被告刘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3 09:20:05
刘永磊(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于海偿还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于海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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