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庆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崔庆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豫1624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崔庆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7308.72元、未付保费3641.46元和违约金373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承担492元,被告崔庆芳承担91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