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常金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 1624 民初 3716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不准许原告常金凤与被告王刘阳离婚。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常金凤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刘阳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