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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敏诉许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09:24:30


许越: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敏借款本金16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18000元为基数,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参照2021年6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许越已偿还的利息15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秀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被告许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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