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如义: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郑文娟与被告邹如义离婚;二、婚生子邹浩然和邹浩宇由被告邹如义抚养,原告郑文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邹如义支付李旭抚养费56377.76元;三、驳回原告郑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文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3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