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伟、周小溪: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涛诉被告李帅伟、周小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帅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郑海涛借款本金59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31日之前利息2957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小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海涛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31日之前利息48000元,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 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 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6803元,由被告李帅伟负担11159元,被告周小溪负担564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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