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生(身份证号41272819680608753X):
本院受理原告龚进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除公告之外的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你应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女儿龚琪美、高嘉祥、高誉滋跟随原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高营行政村高营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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