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邢士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邢士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周志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