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云、李洪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67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手本院公告栏及孙景云、李洪丽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洪卫街二轻家属院)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