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沿歆、嘉兴创磊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你们应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李沿歆给付原告欠款24920元及利息;2、被告嘉兴创磊服装有限公司对原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李沿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民丰村潘家头1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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