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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保衣、徐东连与被告马光明、蒋书兰、第三人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10:42:02


马光明(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审理原告杨保衣、徐东连与被告马光明、蒋书兰、第三人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查封二被告名下位于沈丘县老城镇兆丰路南侧、商临路东侧的上海世家豫园新城小区87套价值16262000元部分的房屋)。原告杨保衣、徐东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抵消债务协议》有效;2、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为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3、1号楼东户404室属于旷亚公司,要求被告退还这套房款217728元,另外加28685元,合计246413元;4、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4月3日到2021年6月2日止,下余违约金自原告交付房屋之日起以1626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年贷款利息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杨保衣、徐东连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262000元及利息320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二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南旷亚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审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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