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志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振华借款4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冯营乡刘庄寨行政村棉种坑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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