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超(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海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银行纸张款41000元。本案受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海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郑庄行政村满庄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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