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州(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明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贤欠款2000元以及该款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4.9%计算);驳回原告张文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8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白集镇韦庄行政村郭庙自然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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