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泉(沈丘县付井镇西李楼行政村西李楼村55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之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清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峰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被告李清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泉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西李楼行政村西李楼村550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