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聪:
原告袁伟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王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伟杰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当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5288663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姬营村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