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身份证号41272819810236516)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启诉你民间借货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今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镇兴隆村、赵德营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