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住沈丘县白集镇李宋楼行政村李宋庄000号):
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飞、张洪荣、李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依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相成、张洪荣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办法官:郭法官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