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两家人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遇事相互忍让、相互照应。奈何为了一点小纠纷,竟持刀将邻居刺成重伤。近日,沈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李甲和李乙同是沈丘县莲池乡人,二人是邻居。2011年6月23日,李甲在本村与邻居李乙因宅基发生纠纷,二人在街上大吵,李甲性格内向,被李乙骂无还嘴之力,为解一时之气,跑回家拿了一把刀趁李乙不备,将李乙腰部扎伤。当见到李乙腰部大量出血以后,李甲赶到十分害怕,遂向沈丘县公安局莲池派出所报警称其与李乙发生打架将李乙用刀扎伤,莲池派出所民警在李甲家门口将其抓获。李乙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诉讼期间,被告人李甲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李乙及其家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李甲赔偿给被害人李乙医疗费、伤残抚慰金、被抚养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不含原已支付的56000元),被害人李乙及其家人表示对被告人李甲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甲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