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芳云与被告曾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3 15:31:50
曾康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芳云与被告曾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被告曾康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芳云人民币17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芳云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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