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康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超雨与被告曾康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曾康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超雨人民币1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曾康康利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郭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