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
本院受理原告翟桂云诉被告张保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保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桂云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3月19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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