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凤明诉被告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5:17:37
张建新(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北关行政村西菜园村000号):
本院受理原告褚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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