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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敏诉被告刘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09:32:45


刘海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海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参照2021年5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刘海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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