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攀:
本院受理原告程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程坤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货款518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沈丘县卞路口乡闫楼行政村闫楼村)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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