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伟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板皮款33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以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赵伟户籍所在地柘城县李原乡赵楼村委会赵楼二组131号)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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