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允(住沈丘县付井镇孙小楼行政村058号)
原告聂东才诉被告张保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4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保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东才借款1132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其中53200元的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0元,由被告张保允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保允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