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福(户籍地:沈丘县刘庄店镇洼张庄行政村洼张庄村258号):
本院受理原告范怀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人民币359.3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文福户籍所在地在沈丘县刘庄店镇洼张庄行政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