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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慧诉李秋伟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3 10:26:54



李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162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许原告李新慧与被告李秋伟离婚;二、婚生子李旭由被告李秋伟抚养,原告李新慧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秋伟支付李旭抚养费48323.79元;三、驳回原告李新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新慧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王法官 138*****、135*****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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