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玉: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要求你支付混凝土款43580元并按年息6%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5月29日,利息为4140元,以后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9日早上9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安徽省寿县大顺镇余埠村杨西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