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龙(身份证号41272********)
张玉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香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你应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唐金龙归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一份,自2017年2月25日起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利息为24200元);要求张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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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