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亮(身份证号41272819680412603X)
本院受理原告冯子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8700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18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ニO二一年九月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军亮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菅乡洪山庙行政村金李庄、冯营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代庭长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