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滨(身份证号4127281961****1514):
本院受理原告闫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闫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339元及利息(以53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6月10日至全部全款结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11月24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林海滨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杨集乡林寨村)
主办法官: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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