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尹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尹杰要求你支付货款1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周口市淮阳县豆门乡豆西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