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欣怡诉李吴哲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7 16:27:34
李吴哲(身份证号412728199612222521):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怡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328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
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发李昊哲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老城镇杨注村、老城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代庭长
电话:0394-5288207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