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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利杰诉被告程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3 10:52:41


程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利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所欠的329396元收购玉米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迟延支付的利息10000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王法官 186*****、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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