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41272********):
原告王军与被告王凤云、王萍、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被告王凤云、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6000000元自2020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4000000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二、被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在被告王凤云、王萍不能清偿10000000元借款本息部分的45%范围内对原告王军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王法官: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