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星: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邮寄和直接送达不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运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文星货款20000元及相应的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520元,由被告王运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运星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