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李辉辉与被告李霞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霞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