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子义(住沈丘县冯营乡冯营行政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琰诉被告吕子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吕琰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其向银行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772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吕子义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办法官:郭法官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