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成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其中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志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