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旺杰(身份证号 4127281960****3253):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江海提出如下诉讼请 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 7850 元;2、本 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 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 上午 10 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 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邹旺杰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莲池乡邹营村)
主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