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龙彪(住沈丘县大邢庄乡段庄行政村段庄185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龙彪、洛阳达坤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申龙彪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申龙彪偿还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欠款859987.31元及截止到2021年7月10日被告占用利息22482.77元共计882470.08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7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为止);二、判令被告洛阳达坤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申龙彪的欠款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担保份额,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申龙彪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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