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留伟(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费用。止于2021年6月4日利息为1633.8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冯营乡西王行政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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