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锋货款100500元及利息(以货款100500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4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孙洪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